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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有一般程序,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立案、决定;简单程序,即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即行政机关参照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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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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