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收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具备收养少量弃婴、孤儿条件的,我们鼓励并且提供服务,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法定收养关系。这些初步解决措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研究提出的,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达成部门共识加以落实。今后,社会力量有参与弃婴、孤儿养育的爱心和责任感,我们也将在这个解决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它的发展趋势和今后可能应有的法律规范。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民法典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581人已浏览
67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