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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择业的退役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
黄强律师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再乘以每年的平均数额,得到的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你18岁入伍,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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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军人在复转时,其复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需要司法解释来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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