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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
离婚证办理流程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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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时,需要办理补办手续。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再次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证,共同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再次结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离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时,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并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另外,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办理复婚手续,男女双方需持当事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七)双方自愿结婚;(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九)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因死亡注销户口等证明。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一致,且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当事人可不提交离婚、丧偶材料。离婚、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且变更或者登记日期在离婚、丧偶日期之后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结婚登记流程首先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当然婚检是自愿的,不强制的。所以即使不参加婚检也是可以顺利拿到结婚证的。还有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然后签名或按指印,之后就是打印结婚证敲上钢印,就是合法的夫妻了。结婚登记后的事情结婚登记后你们就可以筹办婚礼了,比如拍摄婚纱照,联系婚庆,购买婚礼物品,布置婚礼现场,定酒店等等一系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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