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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43号发文日期:1998-06-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法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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