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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不服不能行政复议,立案程序做出的事故认定可以复核,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能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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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 1、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 (1)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 (1)当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案,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限 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情况,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处理。 (三)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标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如果交通事故要简单处理,事故必须由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当事人造成轻微伤害,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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