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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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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各地政策都不一样,最好直接咨询一下当地计生委,具体处理标准要根据户籍所在地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应该是按照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标准(也就是二胎)进行处理,并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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