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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
能执行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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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乙公司已是第三人,在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乙公司对其他公司享有的债权。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能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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