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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
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著作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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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所说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并没有明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规则以及结合实际司法案例的判定等,我们可以得出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在先商标权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这个道理是众所周知的: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相关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中,只能授权同一个商标权利人,也是可以得到商标审核部门主动性审查并给予的一种权利。另外一种在先商标权,就是并没有注册,但是相关使用人通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也会获得商标在先权利。这种情况需要该商标相关使用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来获得商标审核部门的认可,再个案认定给予的一种权利,在此不作探讨。 2、其他在先权利 有关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这些成果同样凝结了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应当享有一定的、不被专用独占的商标权所侵犯的权利。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先权利,往往也是需要权利人举证并获得商标审核部门被动认可的。
1、是有冲突的,因为著作权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所以著作权是不可以对抗商标权的在先权利的。 2、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仅仅是著作权成立的一种证据,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
1、是有冲突的,因为著作权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所以著作权是不可以对抗商标权的在先权利的。 2、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仅仅是著作权成立的一种证据,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使用。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些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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