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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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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又增加了两个具体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而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坐在主驾驶喝多酒的司机,而且本罪不需要发生什么不良后果,即只要你喝醉了酒,并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那就构成了本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诚然,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只是在主驾驶位置上开车喝多的司机,可以说,这是有驾驶这一特性决定的。然而,既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那么就可能存在共犯问题。 你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你明知你同学也已经喝高了,却仍抱着侥幸的心里,你将的轿车交给你同学驾驶,送你回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你的这一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你和你同学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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