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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金融隐私权,需要自然人有隐私权的意识,同时需要法律完善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制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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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本文通过分析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说明了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群体与普通人的不同之处并不在于是否享有隐私权,而在于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程度的不同,并通过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社会效益的透视,提出了对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态度即策略性平衡的观点。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探讨了公众人物这一群体产生的社会根源、公众人物概念的诞生,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着重论述了公众人物的定义、范围、类型及其社会影响力。第二部分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独特性。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涵,重点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即其与普通人隐私权和自身名誉权的不同,为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单独调整做出铺垫。第三、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分别阐述了保护和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基础。重点分析人格自由和尊严与隐私的关系,以及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对隐私的限制。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收尾也是点睛之处。通过以上论述得出结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间应保持利益的平衡。总结当今利益平衡的学说,并提取我国古代司法审判精华,结合当前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注重社会效益的策略性平衡观点。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这类特殊主体的隐私权无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夫妻主体身份的特殊(义务主体是自己的配偶),隐私的范围相对社会一般公民而言要狭窄很多。夫妻个人信息中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收入情况、居住情况等,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在夫妻之间彼此应享有知情权。因此,这些信息的相互知晓不会造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应对外公开、散播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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