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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
1、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2、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是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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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的义务。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离婚婚前财产问题一般是不需要解决的,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它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 (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强调,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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