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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都可能证明猥亵罪的构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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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就不能构成刑事案件,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的调查收集来的,因此,根据线索与证据的不同情况,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会不同。 对于报案人以刑事案件报案的,但不能提供任何的证据或是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无法查实的,侦查机关则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如果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查实了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所查实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撤销立案。所以没有证据的不会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非性交方式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未满14岁的男孩和女孩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者或猥亵对象。因本罪受害人均为幼儿,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所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幼儿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年幼者作为被害人来说,又有不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生理上有缺陷,或者年轻无法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现,其陈述必须作为证据对待。审判实践来看,不少猥亵儿童案件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和监控视频外,更多的是被害人父母报案时第一时间的陈述。即便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监控录像,如果有间接证据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互相印证,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出现,也是足以认定的。采用受害者的证时,法官考虑的因素是年龄、智力发展程度、证词时间、证词稳定性。一般来说,没有严格的标准猥亵儿童需要什么证据,法官根据社会经验进行判断。
需要物证、证人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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