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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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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收购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决定权的股票,以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股票的上市公司称为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协议收购和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实现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转让股份,以达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二、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三、任意公开收购和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强制性公开收购指收购人在法定情况下必须依法进行的公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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