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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行为人心智、精神状态正常,其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交。最后是违背妇女本人的意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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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行为人心智、精神状态正常,其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交。最后是违背妇女本人的意志,侵犯其性决定权。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假如存在半推半就,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先后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了性关系,多人预谋对被害人实施轮奸,但其中二人完成了强奸行为,其他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或自动放弃了强奸意图;再如多人预谋对被害人实施轮奸,但只有其中一人完成了强奸行为,其他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或自动放弃了强奸意图。 2、 在这两种情况下,前者因轮奸的情形已实际发生,构成轮奸,只是在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未完成或主动放弃强奸行为,作用又相对较小的,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后者因轮奸的情形没有实际发生,则不成立轮奸,在确定刑事责任时,对于未完成或主动放弃强奸行为,作用又相对较小的,也可认定为从犯,亦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是行为人心智、精神状态正常,其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之发生性交。最后是违背妇女本人的意志,侵犯其性决定权。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假如存在半推半就,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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