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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宣告接收。接收宣告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
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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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的,经司法所建议,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其居住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一同移送。公安分县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宣告接收。接收宣告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根据需要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其中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通知到场。宣告按照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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