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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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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医疗纠纷可以缓交诉讼费,但需要向法院申请,对于医疗事故应当准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同时根据该办法第47条第二项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患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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