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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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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6、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1、抵押结束,抵押人应按《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返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权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或通知; (4)填写《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表》并交抵押权人盖章、 3、他项权注销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管理收件审查、审批注销解除冻结 4、手续完备,抵押权人同意于受理当日办理完结注销手续。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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