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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2、特别程序审理的; 3、行政赔偿案件; 4、其他可...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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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如:王某申请认定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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