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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 2、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
赦免,是由宪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命令,免除或减轻它人刑罚的行为。适用于累犯规定。引用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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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是由宪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命令,免除或减轻它人刑罚的行为。适用于累犯规定。引用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可见,假释在实际上还是在执行刑期,不是赦免。《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可见,假释的犯人还必须接受监管。
免于刑事处罚和赦免的区别是:一、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一概予以赦免的制度。建国后,我国就没有再大赦过。 2、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之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特赦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实施。 二、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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