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则,在合同责任中,总部与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只是外部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总部要求赔偿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赔偿),总店与...
按合同约定处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对此,《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0条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与伤害行为,与法人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存在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7人已浏览
758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