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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保险费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如果保险合同顺利履行到期满、这笔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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