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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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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对于期间的,司法实践中,审理分割案件时,类推适用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更,法律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以分居为界点来变更财产归属。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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