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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则就要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再行起诉,不然等到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还需再等六个月。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些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现在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让当事人取件,或寄法院专用邮政快件,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基本上都会到庭的,即便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有的人认为,在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判决离婚。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被告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的,如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需要。但是女方起诉离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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