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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质期内,由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保修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
房屋质量问题一般由开发商赔偿。买方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装修质量缺陷不能修复或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要求终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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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承包方承担。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首先,拆除房屋也要有资质,不是谁都可以揽这活,也不是能盖房的就有资质拆房;其次,你们是发包方,对方是否有资质你们的责任不同;第三,你们抗辩只能是根据合同,这个我觉得你也清楚,我要了解合同约定,比如保证金是什么?保证什么?施工承包费是什么?等等。你们可能合同中对这些都没有明确定义、明确约定,这就是律师的工作——律师不仅要从有利你们的角度对它作出解释,而且这种解释要合乎法律,不违背基本事实,要解释的让法官信服,有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 律师工作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你们只看到收费,其实背后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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