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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强制实行的义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处罚。相关规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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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保障性、福利性、强制性、政策性等特征。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是违反国务院条例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录用的职工在参加工作第二月就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不管是正式的还是合同的,您的正当权益应当维护。您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可向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本市户口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无法提取的。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提取,不能随意提取的。如果员工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之后,如购房、建房、租房、大修住房等条件。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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