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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没有恢复,则没有法定继承权;即使有法定继承权,其他继承人也可视赡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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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行恢复。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收养的孩子有继承权。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一般没有。解除抚养关系的情形一般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抚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如果是这两种解除抚养关系的情形,是没有继承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所以,非亲生子女解除抚养关系是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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