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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孙女通常没有赡养祖母的义务。但除非父母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也就是说,有负担能力的孙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子女无法赡养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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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如果老人有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孙女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正常情况下孙女没有赡养奶奶的义务,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即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孙辈对祖辈一般没有赡养义务。但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孙辈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祖辈的赡养义务有其子女承担,孙辈不承担。但是,子女先于祖辈去世的,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孙辈就得承担祖辈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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