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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金钱债务,又称为金钱之债、货币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由于此类债务给付的标的本身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货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转化为其他债务或者以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取代继续履行。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金钱债务,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只能免除其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债务; (二)金钱债务不可能发生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 (三)因违约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可能会给相对方造成间接损失,对此违约方不赔偿; (四)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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