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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设立秘书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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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可以实行轮值制,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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