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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职工在单位工作至退休,是否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谁支付

2022-02-13
工伤职工在单位工作至退休,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在原单位一直工作至退休的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川没有明确规定。但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为致残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补偿,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按立法精神无需在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就业补助金支付对象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合同终止,并不属于其中情形。因此,宜宾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单位工作至退休,不能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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