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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效力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在变更亲属关系收养成立后,收养双方成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发生变化。养因此...
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行为的身份收养是改变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和解除效力。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制性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用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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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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