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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可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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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 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拟定集团人数众多;至少有一个共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名原告的诉求在全体成员中具有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团。其法律特征为:“集团”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拟制;集团成员的诉讼权利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 1、一方人数众多,具有不确定性。在集团诉讼中,由于成员人数众多,而且人数也不确定,只是因为相同的利害关系才暂时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关于“人数众多”,由于各地物质条件和审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没有作具体的数字规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共同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或连带的义务关系。“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同种类的权利或义务,而用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权利或义务,而且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引起的。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是构成集团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3、诉讼不可分割性。集团诉讼是不分之诉,法院在接受权利人登记后,不论有多少人主张权利,也不论程序上如何复杂,都不宜分开审理。如分开审理,容易造成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4、判决效力的扩张性。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仅约束代表人和依法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而且对同状况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发生法律效力(但他们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5、代表人合格。代表人合格,是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要求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经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产生,能够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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