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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
我国目前行政赔偿主体主要有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践中出现行政赔偿主体范围过窄、公民受害权利得不到应有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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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行政赔偿主体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该规定包括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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