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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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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所谓出让,指国家将国风格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是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吗出让的流通性一般没有太多的限制,划拨土地在抵押时必须由政府允许,收益部分到达要么由出让人上缴国家或由受让人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两种: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报批前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即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指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占有、利用、收益权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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