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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客观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
1、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一般说来,因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应自诉讼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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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发生时间。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 二是法定原因不同。时效性中断的法定原因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等;时效性中断的法定原因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无法控制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时效性中断,中断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不再计算,诉讼时效期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 其实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暂停中止期间的计算,法定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能随便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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