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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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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又称网络成瘾症,是一种过度使用、依赖互联网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患有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远远高于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具体措施上,一是,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鼓励互联网企业承担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国家推广用于组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从技术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此外,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进行有益的课外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机关是文化行政部门。派出所的行为超越职权,可以行政复议。交通属于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负责,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内部越权,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行政处罚法从处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青少年入手,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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