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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法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可以请求得利人赔偿损失,但是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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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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