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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间(按月计算)仅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间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退还本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是政府主导险种,这两项险种不允许重复缴纳及享受,已重复缴纳的,需要在退休前六个月到待遇领取地办理衔接,临沂市办理流程如下,。由于各地市政策把握及业务办理不尽相同,建议实际转移前,详细咨询转出地及接收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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