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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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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条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程序中,即使案件已经交由法院审理和裁决,仍然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内,特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员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应召随时出庭受审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该项职责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在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將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需要继续侦查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对于一般情况下的嫌疑分子,如果符合条件,可在10至14天内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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