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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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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名誉或者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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