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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
电动车撞人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报警,先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再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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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22报警,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发生撞人后具体责任依据下列情况进行划分(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电瓶车撞人事故同样应该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或者交警队首先给以事故的责任认定,然后按照认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百分之百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一半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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