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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接受彩礼是以日后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结婚后,条件达成,该笔彩礼就归受赠与人所有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般不属于,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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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的性质,究竟是一种赠与还是一种索要?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 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三金属于彩礼还是属于赠与,需要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三金首饰,符合赠与合同的双方性和无偿性,三金是属于赠与的。如果男方是为了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给女方三金的,三金是属于彩礼。
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的财产,嫁妆是女方父母给女方的财产。理论上,最终所有权人都是女方,都是以赠与的形式获得的。但是在实践中,上述认定存在争议,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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