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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
第一、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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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
希望能帮到你!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同的驾驶证类型需要年审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1.非营运的小轿车等车辆:新车6年内免检,此后每年年检一次,具体时间可参考行驶证上登记的月份。 2.车龄15年以上的非营运的小轿车等车辆:每半年年检一次。 3.营运载客车辆:每年年检一次。 4.车龄15年以上的营运载客车辆:半年年检一次。 5.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车龄10年内,每年年检一次;车龄10上的,半年年检一次。 6.车辆年检的具体时间,可参考行驶证上等级的月份,当月年检,不要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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