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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一般为十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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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根据检查、鉴定的需要,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牌和驾驶执照的期限为20天。(2)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以下时限进行:轻微事故应在5天内进行;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进行。重大事故应在20天内进行。(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天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书面审查申请的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五)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6)损害赔偿的调停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天。(7)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日起计算的交通事故死亡的,调停从规定的葬礼事件结束日起计算。(8)交通事故当事人因残疾,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9)检查或鉴定交通事故尸体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遗属10天内处理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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