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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1、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本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人可向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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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改制成责任公司,其变化就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不同之处,企业改制责任公司有什么变化大致体现在: 1、公司由人合、资合并存的组织,变成了纯资合的组织,并由此带来深刻的变化:比如有限公司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股份公司则不能;又比如股份公司要求同股同权,同次增资同价; 2、公司的三会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更为规范,比如有限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只设一、二名监事,而股份公司必须有董事会、监事会,其余董事会人数要求、开会时间等规定比较细,不一一赘述。
企业破产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申请,而是有法定条件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可见,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签订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市某某区某某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向原告张某收取工程保证金1、7万元,并出具收据。作为担保人,被告王也在收据上签字。原告张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工程已转包给他人为由拒绝,给原告造成施工前期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所述,原告提起诉讼,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预付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1000元利息。二被告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2、5万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承担497元,被告李承担2319元。本案是施工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制的有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备工程分包资格。为了订立合同,他向原告张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损害了原告张在缔约过程中的信任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原告张因合同未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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