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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撤诉,只需在庭审时重新举证就可以。但如果当时没有新的证据的话,法庭会以证据不足而做出裁定的。如果换撤诉的话,在三个月内,法院是不会同意就...
这个民诉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立法原意上,可以作如下判断: 1、当事人上诉后又撤诉,如果尚未过上诉期,原判决没有生效,应当视为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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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要看具体案情,如证据材料、原判决内容是否正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理,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则,即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诉可能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说未经调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撤诉,那么对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理,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则,即应当受理。毕竟司法解释用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 对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无权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最近代理一件未开庭原告即撤诉在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撤诉,否则即不开庭驳回。笔者认为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只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裁定驳回起诉。该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开庭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法院也不是任何时候无条件的受理民事案件的,对于起诉离婚的案件,立即撤诉又起诉的,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新的理由和情况,那么法院是可以不受理该案件的。所以,在作出决定前,一定要深思熟虑之后再决定是否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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