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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目的角度入手 直接看专利转让的目的,如果只是企业用于报一些普通的科技项目用来凑数,或者类似的一些在专利实施运用层面相关度不高的,那就找专利价值度不高的用(专利价值评判下面会提及),这种类型的专利转让,一般也就是市场价,你可以去各大交易平台查看或者去代理所询问下大致行情,此处我不便多说。 2、从专利价值入手 专利转让如果有实际应用转化的,其费用一般都会涉及到专利价值,专利价值评估一般就是从技术维度、专利维度、市场维度三方面进行评价,最后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专利定位。具体可以做如下参考:技术纬度: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可替代性等方面;专利维度:专利的三性,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创新性(基础专利、改进型专利、普通专利等)等方面;市场维度:就是应用和效益;一般就是专利实施带来的效果的提升、成本的节约、侵权风险的降低、市场份额的扩大、品牌口碑的增值等方面,其实这块有点难以评估,来去比较大。当然,评估就可以结合行业技术背景,市场行情,还有各类创新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打分了。 3、上述1、2两点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方法,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比较高端了。一般是遇到知识产权投融资、企业重组并购等大型收购交易活动的时候,涉及到的无形资产较大,金额较大的时候,就会请求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协助评估了。
进行专利转让时一定要做好专利著录事项变更。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分两种情况,即专利发证前和专利发证后。这是由专利审查及发证的流程决定的,专利在授权之后会有一个办理登记印刷的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才会下发证书。如果在办理登记印刷手续之前办理变更,下发的证书及国知局网站上能查询到的申请人信息都是变更后的权利人。如果在证书下发之后变更,国知局就不再会下发新的专利证书,只有《专利变更核准通知书》配合原证书使用,同时在国知局网站上会出现原申请人和变更后的申请人的信息。这也是为什么,授权后未办理登记印刷手续的专利价格往往是高于已下发证书的专利的原因。当然了,即使没有专利证书,后面一种情况的受让方也可以办理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上面会体现该专利的所有信息并加盖国知局的鲜章,其效力等同于专利证书。
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利,并收取费用; 3、延迟履行合同,延期办理转让手续; 4、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 5、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合同签订时,该项专利权已被专利局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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