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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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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据此可以认为,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价值较高的大型施工车辆属于机动车,对这类机械的执行,确权是前提,为提高执行效率,快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中,对涉案财产确立了“占有”、“登记”的识别方法。但这部分车辆大都没有进行登记,显然不能通过登记薄的记载,推定所有权人,而一般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并不占有车辆,大多交由他人掌管、操作、使用。这就经常出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历尽千辛万苦查找到车辆,有时已实施扣押措施,尚未进入评估程序,案外人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扣押物主张权利,并提供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买卖协议。这时,明知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规避法院的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阶段也很难驳回其异议。因为对其买卖协议的签订日期很难界定,目前各级法院对此均无有效的处理办法。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要通过购车发票、发动机号、车架号等确认车辆,然后对车辆实际占有人进行严肃询问,是操作手的询问其雇主姓名及相关情况,一旦雇主与购买人一致即可确认车辆的权属,实施查封、扣押。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要严格审查,进入听证程序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首先,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持有买卖合同、质押等物权变动合同的,应查明其签订的时间,该合同的物权变动日期在查封、扣押前,就应当解除、发还已查封扣押车辆;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物权变动合同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后,使案外人成为一般债权人,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再次,如果强制执行的债权系此类车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就担保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前所述,该类车辆即便设有抵押,由于无需未到或到车辆管部门登记,也就无法公示,这就产生如何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问题,现在一般处理应意见是,善意第三人提供真实善意取得证据后,法院中止执行,这也确是无奈之举;此外,对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又拒绝到庭参加听证的,就应当以无法确认协议的真实性为由予以驳回,继续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在强制执行中,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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