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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无效...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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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不公平的。 一方欺诈。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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